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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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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6號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稅捐稽徵機關本於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令作成課稅處分,其事實認定必須正確,法令適用始可能正確。事實認定錯誤,法令適用自必錯誤。因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法律文義包含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基準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第1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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