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工作型態採三班制,受僱之被上訴人凡輪值小夜班者,固定支領夜點費新台幣(下同)250元、大夜班者固定支領夜點費400元(下合稱系爭夜點費),非屬提供勞工購買值夜餐點之費用,實係因輪值大、小夜班之工作時段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故就於夜間從事與白天相同工作內容之勞工,給與較佳之工資待遇,且已成為常態性制度,與一般公司行號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系爭夜點費乃勞工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至雇主給付勞工夜點費之性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屬事實認定問題,上訴人據此提起上訴,亦不應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