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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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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48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國92年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如商標業經延展註冊,著名商標之認定時點,究竟以商標註冊申請時或以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時為時點。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專利法、行政訴訟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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