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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越界建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利用人非故意逾越地界建築房屋,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此觀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第800條之1規定即明。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越界建築權利社會化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6 (2023: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占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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