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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306 (20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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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袋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次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並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雖有道路可通至公路,但其聯絡並不適宜,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者,亦包括在內。而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始符能為通常使用意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袋地
、
通常使用
、
適宜聯絡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6 (2023: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推定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
該期刊-下一篇
越界建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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