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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0 (201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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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國大陸公安筆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在被告詰問權應受保障之前提下,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又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8點第1項之規定,我方可請求中國大陸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則被告以外之人於中國大陸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性質上與我國警詢筆錄雷同,同屬傳聞證據,依上說明,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中國大陸公安筆錄
、
境外取證
、
傳聞證據
、
詰問權保障
、
司法互助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數位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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