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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7 (20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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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輔助事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犯罪事實」係與犯罪行為之過程、行為之罪責及刑度高低有關之實體法上事實,對該實體事實之認定,須以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予以嚴格證明始可。至於其他關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例如與訴訟條件有關之事實及影響證據證明力消長之事實(輔助事實),乃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祇要係適法取得之證據,縱未具有證據能力,亦非不得作為彈劾性或補助性證據使用,且亦不須經嚴格法定調查證據之方式為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輔助事實
、
自由證明
、
證明力
、
證據能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閱卷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證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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