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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7 (20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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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貪污——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之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之,始符合上開條例設立之宗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貪污
、
公務員
、
職務上之行為
、
收受賄賂
、
職務權限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閱卷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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