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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民事請求權犯罪所得沒收發還和解調解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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