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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1 (20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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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投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其構成要件應限縮在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除所圖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係屬於家庭成員間為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而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致恢復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衡諸社會通念,可認為因欠缺實質違法性,而非法律責難之對象外,不問圖使當選者為何人,是否影響投票之結果,均於本罪不生影響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妨害投票
、
遷移戶籍
、
實質違法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法利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接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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