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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1 (20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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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法利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解釋新刑法應依兩階段計算法,先於前階段界定其有無利得,其次於後階段再判斷其利得之範圍,此時(後階段)始生不扣除成本之問題。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價值(額),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法利得
、
圖利
、
公務員
、
沒收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投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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