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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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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227條第1、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作為構成要件之一,而同法第228條第1、2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侵害,但如被害人係未滿14歲之人時,即應依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直接課以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侵害罪責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吸收關係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舞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獵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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