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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舞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倘客觀上不認為違規情節重大,又未從公共財中得到公務員私人之不法利益,尚無遽以上揭至重罪名相繩之餘地。又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之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得有不法之利益,但彼此既各有其目的,應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相互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無成立上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共同正犯之餘地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舞弊貪污治罪條例對向犯聚合犯共同正犯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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