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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7 (20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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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限。又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共同正犯
、
沒收
、
不法所得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危險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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