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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檢察官以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係犯告訴乃論之罪,或裁判上一罪,其犯罪事實之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仍應許其於起訴後補正。且此種告訴之補正,不限於第一審,縱是在第二審,亦得為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告訴補正訴訟條件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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