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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第二審係採覆審制,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尚未進行該證據調查前,仍得提出異議,非謂一經「擬制同意」,即不得再行爭執之情形有別。另所謂「明示同意」,係針對特定證據之證據能力,明確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若僅就該證據之提示,為「無意見」、「不爭執」或「沒有意見」之表示,尚與明示同意不同,不生明示同意之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證據明示同意擬制同意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罪疑唯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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