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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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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規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8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聲請再審之新事實及新證據,對於新規性之要件,採取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與證據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分別以觀,且該證據是否具有新規性,自應先予審查。如不具備新規性之要件,自毋庸再予審查該證據是否具備確實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新規性
、
確實性
、
再審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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