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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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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警詢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只有在信用性及必要性保證下,才例外承認其證據適格;檢(偵)訊筆錄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只有在顯無可信的情形下,例外否認為適格證據;審詢(訊)筆錄,則一律具有證據能力,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2項和第159條之2規定甚明。但此等規定,要屬證據能力範疇,至於證明力方面,究竟何者可採,仍須由審判法院斟酌卷內存在的各項證據資料,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支配下,綜合判斷、定其取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證據能力
、
證明力
、
筆錄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令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新規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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