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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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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即令上訴至第二審,仍不失其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
、
同意
、
程序安定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詰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被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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