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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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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因偽造之目的在得以行使,故行使行為較偽造行為犯行為輕,應依「吸收犯」法則認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至偽造之有價證券上有偽造印文情形,因證券上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應包括於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內而不另論罪,自不生想像競合犯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偽造
、
行使
、
印文
、
想像競合
、
吸收犯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自證己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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