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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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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自證己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檢察官在未告知為何欲將本案被告轉換為證人訊問,並使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其作證之對象為何人時,卻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而使被告就自己的犯罪事實,負擔真實陳述之法律上義務,無異強迫被告在自己案件中作證,是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自證己罪
、
被告
、
證人
、
偽證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正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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