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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0 (20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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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緩起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5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而按同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撤銷緩起訴者,倘該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經判決無罪確定,表示被告無違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之情事,該撤銷自始存有重大瑕疵,係屬違誤。則所提起之公訴,應視起訴時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否屆滿,而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或同條第4款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同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分別諭知不受理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緩起訴
、
不受理判決
、
實質確定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具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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