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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2項規定,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關於對質進行之方式,法無明文規定,審判長為使對質過程流暢,避免不當之質問內容,在兼顧被告得經由對質與詰問而發見證人證言是否虛偽不實,及法院對於證人之調查,能透過對證人對質作證時之語調、表情及神態等外部情狀,以幫助判斷其證言之真偽,得以形成正確之心證,自得於證言可信性能獲得確保之情況下,對於對質之方式予以適當之限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對質直接審理證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加重強盜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具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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