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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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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8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犯罪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犯罪事實」為準,而非以「所犯法條」為斷。如起訴書已記載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犯罪事實」,縱然漏載部分或全部「所犯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起訴書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具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再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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