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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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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具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檢察官將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應踐行告知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該部分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否則,應類推適用同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等規定,於其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具結
、
傳聞例外
、
證人
、
共犯被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據容許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8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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