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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鑑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院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如該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所為鑑定意見不同,或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自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鑑定之人到場說明,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序,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始得謂為合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鑑定調查證據適當完全辯論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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