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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0 (201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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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警察綜合各項事證,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後駕車易生交通危害時,自得攔停車輛,進行臨檢,否則,不免與警察所負危害防止任務發生扞格。而駕駛人如不遵令停止而繼續行駛,不僅提升肇事蓋然性,正可使警察升高對其是否涉有犯罪之嫌疑程度,在未能確切排除危害可能發生之情形下,自無從要求警察須放棄攔停,只能逕行舉發或僅得以科學儀器採證,而不得尾隨攔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
、
損害賠償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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