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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0 (201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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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默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書面為必要,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分管契約係依共有人間之約定所為之管理使用,其占有使用之範圍,不以按應有部分計算者為限,較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為多或少,部分共有人有未占有共有物之情形者,均無不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默示
、
分管契約
、
應有部分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夥解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限定繼承——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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