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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夥解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決選任清算人,清算應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依序為之,有必要時,得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是倘合夥人僅二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亦多有爭執,各執己見,無法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尚非法所不許。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合夥解散清算選任清算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充之順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8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默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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