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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情事變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當事人苟於契約中對於可預料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基於「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之原則,固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再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惟該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若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上開當事人就預見風險分配之約定,自不及於此項非可預料之風險,本諸誠信原則所具有規整契約效果之機能,自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庶符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及契約正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顯失公平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委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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