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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定作人對於承攬人雖無監督之義務,但對於定作及工作之指示,仍有加以注意之義務,如其於此有過失,仍應負責。又定作有過失者,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但其定作是否具有特殊之危險,往往與承攬人之技能經驗有關,故對於承攬人選任有過失者,亦應認為定作有過失。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定作人定作或指示選任有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情事變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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