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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7 (20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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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但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因此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雖未記載於土地登記簿,然於聲請登記時提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該項債權之記載者,此契約書既作為登記簿之附件,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
登記
、
附件
、
抵押權效力所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保險業務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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