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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305 (202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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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終止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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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該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準此,公同共有人欲終止與他人間就公同共有物之使用借貸契約,屬於對公同共有物之管理行為,公同共有人除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以管理決定為之外,仍應由全體共有人向他方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終止權
、
公同共有
、
管理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5 (202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受領勞務遲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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