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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該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其過半數決所選任之清算人,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各合夥人應受利益順序為之,此觀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99條規定自明。準此,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式選任清算人,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難以協同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應為法之所許。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合夥解散選任清算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5 (202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解除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受領勞務遲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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