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刪除執行員辦理執行事項的規定之後,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執行法(草案)》對執行員的權限作出了規定,可謂意義重大。在執行權“內分”和“外分”爭執不下的情况下,執行員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為兩者的公約數,成為新時代審執分離改革的重要抓手。當前,實務之所以受困於審執不分,使人們對執行權的內容和性質有模糊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早期《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執行員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以致法官充任執行員的現象大行其道,法官和執行員的身份與權限出現高度混同。對於新時代的審執分離改革而言,當務之急應是解决“人”和“權限”的分離問題,使執行權回歸執行員,使法官專司審判權的行使。至於執行員和執行權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實行市場化改革,則可緩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