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汽車為了保護乘客性命而實施攻擊性緊急避險並造成他人死亡的,因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屬於不被允許的風險,因超過了必要限度而不成立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險,因使無辜路人陷入危難而不滿足義務衝突之要件,故不屬於構成要件前行為或違法阻卻事由。消費者明知自動駕駛汽車設有避險程序,仍然驅車上路致使無辜路人死亡的,是利用汽車的預設程序實施避險行為,在規範構造上與親自實施緊急避險並無不同,能夠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成立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製造商為了追逐利益設置殺害路人以保護乘客的避險程序,與路人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在自動駕駛汽車緊急避險的倫理問題尚未解决以前,不應當讓其上路,否則無異於為違法行為披上了合法外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