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性繼承適用條件問題,雖然行政法理論研究尚顯不足且法律從未對此作出明文規定,但司法判决的立場和理據已並非完全恣意。各地法院不乏先行先試者,對違法性繼承的適用依據、條件、標準等作出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因此,剖析個案判决中的違法性繼承適用思路,是一種極為必要且穩妥的研究路徑。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語境中,法院是在最廣義的範圍上使用違法性繼承這一概念的,但不同法院的判决之間往往呈現完全悖反的立場及論理路徑,稽其緣故,與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掣肘,司法審查技術闕如,以及行政訴訟相關輔助功能缺失等因素聯繫最為密切。這一問題的有效解决,既有賴於對違法性繼承司法審查標準、模式等實操性規則的明晰化,又有賴於現行行政訴訟法上若干訴訟規則的同步完善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