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權支付曾因沒有法律統一規定,請求權基礎存在差異空間,既有裁判多基於過錯原則的侵權法路徑,對非專業而常有過錯的用戶不利。圍繞銀行卡有無形成不同規則,徒增成本。以委託合同法律關係討論電子支付即為已足,行政規制措施也並未打破“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電子商務法》建構統一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主體,融合不同請求權,創設嚴格責任。“用戶過錯”作為要素的免責事由是全有或全無規則,法律目的是有限列舉服務提供者免責範圍。結合立法目的和因果關係理論,《電子商務法》第57條第2款免責事由應限縮解釋為:用戶重大過失或故意實施違反第57條第1款法定義務之行為為主要原因導致未授權支付發生,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無過錯時,後者方可免責。也即,用戶合理程度盡到安全工具保管義務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