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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12 (202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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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遞延性商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遞延性商品(服務)中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已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或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給付之效果。當事人間須具有相當之信賴,而因其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之拘束力,然其無終止期,情事變化之可能性較高,消費者無從利用逐步給付對價、同時履行抗辯等要求改進品質,其自主選擇權遭限制,較相對之企業經營者處於資訊弱勢,應賦予任意終止之權利,以資調和。消費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於扣除消費者已受領之服務對價,自應返還剩餘預付之金額,始符公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遞延性商品
、
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
、
任意終止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2 (202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遲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所有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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