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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讓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權讓與乃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債權即同時移轉,讓與人即原債權人脫離債之關係,失去債權人之地位,不復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而由受讓人即新債權人承繼讓與人之地位取得同一債權。而將來債權之讓與,僅係所讓與之債權即讓與標的,附有條件或期限,債權受讓人於原定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行使權利。故除有民法第294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將來債權之讓與,尚非法所不許,且於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債權讓與將來債權之讓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1 (202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一般保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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