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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態樣,可分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與客觀行為關聯共同行為。前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後者,乃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各行為人皆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但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侵權行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客觀行為關聯共同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1 (202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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