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就法規範之立法目的、態樣、整體結構、體系價值、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等因素綜合研判;凡以禁止侵害行為,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不問係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權益為目的者,均屬之。準此,苟違反以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推定為有過失,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復具有因果關係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加害人須舉證對於法律之違反無過失,或對於權益之侵害,已盡適當之注意義務,始得推翻法律關於過失推定之規定。查水域遊憩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課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之業者,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之義務,目的係透過保險機制之功能,分攤因從事水域活動所可能致生之危險及相關風險,使遊客在參與業者所經營業務即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意外時,即可獲得一定之保障。藉由行政措施之管制及強制,保障於從事具危險性之水域活動時,縱業者無可歸責之事由,遊客仍可受該保險保護之權益,此項規定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