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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位繼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觀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第1140條規定即明。由是而論,代位繼承制度係為求房份之公平,而由代位繼承人承襲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故被代位繼承人死亡前,如自被繼承人處受有上開特種贈與,代位繼承人亦應負歸扣之義務,始符房份公平繼承之目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代位繼承房份公平歸扣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裁判離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調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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