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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由被害人公開刊載法院判決其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內容,使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行為之情事,當非法之所禁,如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因非直接命加害人將自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情事,以自己名義公開於世,當不至於侵害其不表意自由(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參照)。惟因如准以加害人負擔費用,由被害人自將判決內容刊載於外,係因法院審酌各種情事所為之適當處分,亦有損害填補性質,所准登載判決之內容,仍以完成本條項後段法規目的,回復被害人損害發生前之名譽為限,法院行使裁量權時,自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
起訖頁 1-4
關鍵詞 侵權行為名譽權回復原狀登報道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律行為之標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抵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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