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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空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而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土地與他人作為建築物法定空地,無非係為維護建築物符合上開公共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其權利之行使於此目的範圍內固受限制,惟仍保有所有權之權能。倘該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土地所有人究非不得對之行使物上請求權,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法定空地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8 (202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代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名譽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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