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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5 (202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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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權代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固為民法第169條所明定。然所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與他人,必須本人有具體可徵之積極行為,足以表見其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方足當之;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則指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原應即為反對之表示,使其代理行為無從成立,以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竟因其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第三人誤認代理人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而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表示授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5 (202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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