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而設立金管會。金管會為管理監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業務,發布金融商品業務注意事項、銷售金融商品注意事項,銀行同業公會全聯會訂定並送金管會核備之自律規範,旨在要求銀行本於內部控制與風險控管之原則,應訂定接受客戶之標準,強化內部稽核,以落實實質查核制度,俾達金融市場之穩定,並保障社會大眾權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