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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之相對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權契約具相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特別情形外,固僅對當事人發生效力,惟以使用土地為標的之繼續性債權契約目的,倘在便利社區發展、促進社會經濟或公共利益,且該社區團體成員已長期使用該土地,縱該債權關係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如第三人於受讓該土地所有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債權契約存在及土地使用實況,且令其受該拘束無致其財產權受不測損害之虞者,不妨產生「債權物權化」之法律效果,以維法律秩序之安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債之相對性債權物權化公示登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無因管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解除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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