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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12 (202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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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因管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無因管理行為,因是否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有適法或不適法管理之別;其為不適法之無因管理者,固以本人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時,始對於管理人,負擔償還費用,清償債務或賠償損害之義務,此觀民法第176條、第177條規定甚明。且所謂不違反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係指本人雖未明示,惟依當時之情況,客觀上可推測本人具有之意思而言。且無因管理人對於所保管之本人財產,固無拒絕返還之法律上原因,惟尚非不得以其對本人之償還費用等債權主張抵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無因管理
、
不適法無因管理
、
費用償還
、
抵銷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時效完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之相對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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