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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12 (202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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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此觀民法第106條前段規定自明。次按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是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除得本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外,其雙方代表之行為難謂有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代理
、
代表
、
類推適用
、
雙方代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住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時效完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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